证监会发话:没忘“三类股东”!明确四大核查要求|奔跑吧新三板

跑三少 2018-01-12 18:05 分类: 奔跑吧新三板 收藏


跑 三 观 点


“三类股东”问题一直都是新三板拟IPO大军的一块心病。对此不少新三板拟IPO企业都曾选择主动“壮士断腕”——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时代装饰(832090)溢价64%清理三类股东后,重新出发奔赴IPO。


今天,证监会终于首次正面回应“三类股东”问题,并且明确了监管核查要求。


1月12日,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,2016年以来,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,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、资产管理计划、信托计划等“三类股东”。鉴于“三类股东”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,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、无法穿透等问题,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。此前,部分在审企业对“三类股东”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。


考虑到“三类股东”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,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,证监会对“三类股东”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,经反复研究论证,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“三类股东”的监管政策,具体如下:


1、“三类股东”不能为第一大股东。基于证券法、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,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,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、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,要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第一大股东不得为“三类股东”;


2、“三类股东”要先纳入监管。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,为确保“三类股东”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,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;


3、穿透、核查做到位。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,防控潜在风险,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,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,并对“三类股东”做穿透式披露,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“三类股东”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;


4、存续期的安排要符合持股锁定、减持要求。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,要求“三类股东”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。


全国股转公司监事长邓映翎曾公开称,新三板流动性问题主要跟三个方面有关:交易机制、分层机制以及三类股东的掣肘。而前两个问题已经有相关政策出台。


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新三板市场,有4000多呈现为契约型基金、资产管理计划、信托计划的形式,千余家挂牌企业股东名单中可见其身影。但在沪、深交易所上市审核时,往往需要对股东的最终身份和持股比例进行穿透,这类股东也就成为了企业IPO的绊脚石。”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,因为这个原因,不少企业选择把做市交易改为协议转让,有的选择摘牌,有的对是否挂牌犹豫不决,还有投资者趁机买一手来影响企业上市计划,这个问题必须解决。


关于“三类股东”核查要求的反馈意见

1、请发行人对“三类股东”进行逐层、穿透核查(直至国有投资主体、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)并予以披露;“三类股东”各层的权益人,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近亲属、中介机构及项目组人员等,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收益关系,请保荐机构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。


2、请保荐机构、发行人律师核查,“三类股东”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,是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,是否已履行审批、备案或者报告程序,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册登记。


3、请保荐机构、发行人律师核查,“三类股东”是否符合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的监管要求,是否存在杠杆、分级、嵌套情形,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,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。


4、请保荐机构、发行人律师核查,“三类股东”的存续期、续期安排,是否符合持股锁定、减持规则的要求。


【以上整理自中国证监会、经济观察网等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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